投诉鼎城区公安局违规办案
2025-01-16 00:00:00        匿名        机构: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        类型:投诉建议        浏览量:555

投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违法办案 投诉人:胡正专,男,汉族,1963年3月2日生。 身份证号:43242619630302XXXX. 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天宝山村四组。 联系电话:1993671XXXX. 被投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街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 投诉人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鼎公信回复字(2024)102号第一个问题鼎城公安局已对玉霞派出所钟定安进行提醒淡话的回复不服。投诉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请求湖南省司法厅责令被投诉人作出的鼎公信回复字[2024]102号关于胡正专反映问题中的回复第一个问题进行复查复核并重新审查认定。 事实和理由: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钟定安把不该立案的立案了,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没有提醒谈话这一说辞,请问鼎城区公安局领导,提醒谈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很显然,这是鼎城区公安局领导滥用职权,明显地包庇、袒护、纵容钟定安违法的行政行为。 2,投诉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天宝山村四组,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无本案属地管辖权,既然无权管辖本案,其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随之违法。 3,鼎城区公安局三次传唤申请人时,均未使用传唤证传唤,程序违法。经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2024年5月13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认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对胡正专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详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2023)湘0723行初156号行政判决书。 综上所述,请求湖南省司法厅对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所作出的常鼎公信回复字[2024]102号重新进行复查复核,依法行使公安督察权力和义务。 此致:湖南省司法厅 投诉人:胡正专 2025年1月16日

  • 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 回复 2025-01-17 15:15:05

    关于“投诉鼎城区公安局违规办案”的情况说明:

    2023年8月9日胡某通过自己的抖音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不实、辱警的文字,8月10日玉霞派出所钟警官遂联系胡某要求其前往玉霞派出所接受批评教育,随后胡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不乱发抖音视屏。

    8月12日,胡某再次在抖音账号发布新的虚假、不实、辱警视屏。于是,玉霞派出所对其开展询问调查,并于8月13日以胡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法对胡正专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之后胡某在执行处罚完毕后,对处罚表示不服,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8日复议机关鼎城区政府作出维持鼎城区公安局处罚决定。胡某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鼎公(玉)决字[2023]第092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常鼎政复决字[2023]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如下结论: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轻微违法,但该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影响,对原告诉讼请求澧县法院不予支持。

    2024年8月13日胡某以公安机关对不在案发现场当事人进行口头传唤行为不合法为由,向鼎城区公安局申请行政追责及行政赔偿。鼎城区公安局玉霞派出所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轻微违法没有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澧县人民法院没有撤销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承担行政赔偿,对于办理此案的侦办民警给予批评教育,引以为戒。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