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坚持预防为主 守护职业健康
2024-04-29 14:47:07          来源: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编辑:赵诗雅 |          浏览量:2512

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1.职业健康,你我同行

2.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

3.体面劳动,健康工作,快乐生活

4.保障劳动者健康,助力健康中国

5.守护职业健康,同享幸福人生

6.崇尚职业健康,远离职业危害

7.建设健康企业,争做健康达人

8.关注职业健康,守护最美劳动者

9.预防职业病危害,守护劳动者健康

10.提升职业健康素养,助力高质量发展

11.打造健康劳动者队伍,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12.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4.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15.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

2011年12月31日   第一次修正,

2016年7 月2 日   第二次修正,

2017年11月4 日    第三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   第四次修正。

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的分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10类132种职业病

1.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 (3种)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

1. 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

2. 化学因素:如铅及其化合物、苯系物、氯、汞等

3. 物理因素:如噪音、高温、低温、震动等

4. 放射性因素:如铀及其化合物、X射线等

5. 生物因素:如布鲁氏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6. 其他因素:如金属烟等

职业病诊断的四个基本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提供的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源头控制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等。

5、危害因素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

8、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综合防尘措施的八字方针

革:工艺改革

水:湿式作业

密:密闭尘源

风:通风排尘

护:个人防护

管:加强管理

教:宣传教育

查:定期检查

常德市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位于临沅路315号,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能力,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近年来开展的职业卫生工作主要有:职业病防治宣传、宣讲、教育、教学;国家职业卫生项目工作(包括: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患者随访调查、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放射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责编:赵诗雅

一审:胡蔓

二审:刘宏远

三审:陈世杨 姚军

来源: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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